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增产品需要履行安全三同时? 成都安全评价邓经理

本月,在德阳、成都工业园区交流安全现状评价,同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现场情况进行了交流。对于企业提出的安全三同时问题进行了分析如下: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由此可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由此可知,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原址更新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属于改建项目,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

什么是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特定的生产活动。

好了,以上就是关于安全三同时的相关资料,更多企业安全评价、三同时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成都安全评价邓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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