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发布,审计专业的同学可以提前了解,针对自己的专业特性,提高自身专业技能。
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 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考试方式;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审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审计工作,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审计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间不得申报。
第六条 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考试)有关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外,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审计师
1.正确理解和执行审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掌握审计专业基本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能够拟定简单的审计方案,完成某一个项目或某一专业方面的审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上学历。
(二)审计师
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审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掌握比较系统的审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3.有一定的审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某一个项目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拟定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4.具备一定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能够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或高中毕业,取得助理审计师职称,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三)高级审计师
1.考试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2.评审
(1)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担任审计署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市委、市政府及省审计厅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3次以上,或担任县委、县政府及市审计局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4次以上。
ƒ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以上。
④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项目1个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
(2)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被审计署或省级审计机关表彰1项以上,或被市级审计机关表彰2项以上,或被县级审计机关表彰3项以上。
‚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1项以上,或被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被市直单位、县委县政府采用4项以上,并取得较大成效。
ƒ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成为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④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项目期间,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被相应的审计机关正式采用。
⑤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较大贡献。
⑥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且业绩突出,为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申报人员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ƒ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须在前三位),开发的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四)正高级审计师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学历,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8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2.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申报人员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企事业单位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累计满5年,或担任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满5年。
(2)担任10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或主持10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
3.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申报人员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被审计署表彰2项以上,或被省级审计机关表彰3项以上,或被市级审计机关表彰4项以上。
(2)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被国务院采用1项以上,或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被省直单位、市委市政府采用4项以上,或被市直单位、县委县政府采用8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3个以上,且成为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负责本单位审计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及在行业治理、风险管理与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效果显著,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省级以上行业、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已正式实施,为推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做出显著贡献。
(6)在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改制重组等项目10个以上,且业绩突出,为大中型企业、行业组织发展做出显著贡献。
(7)审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做法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在国家级行业审计会议上作经验介绍1次以上,或在省级行业审计会议上作经验介绍2次以上。
4.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申报人员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内统一刊号(CN)财经类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3)独立撰写的审计相关论文在国家级审计理论研讨会中获二等奖以上表彰2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3项以上(排名须在前二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须在前二位),开发审计模型或创新审计技术方法3项以上,被省级以上单位正式采用或推广。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八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审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资格。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和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二)审计领域研究与实践成果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三)主持国家级审计相关课题2项以上,并已经结题。
第十二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三条 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由评审机构组织的同行专家面试答辩。答辩主要对申报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务成果进行考察。答辩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有关名词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关申报条件截止时间一般为申报评审当年年底。
(二)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三)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包括本级。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市”是指地级市、自治州,不包括县级市。
(五)“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六)“任现职以来”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以来。
(七)本条件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市级以上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本地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区域性行业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项目),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组织的大中型企业类审计项目。
(八)本条件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标准的企业。
(九)“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十)“核心期刊”的界定: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审计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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