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排污许可证中锅炉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的公告 排污许可证邓经理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辖区和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成府规〔2023〕7号)、《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邑府规〔2024〕3号),调整了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双流区新津区、大邑县等区(市)县高污染禁燃区范围。按照《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相关规定,成都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应执行DB512672—2020中“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要求。
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位置调整进入了高污染禁燃区,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发生了变化。为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排污许可证质效,排污许可审批部门于10月8日通过审批部门变更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中锅炉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限值。相关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无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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